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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訂定「最低工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 據:最低工資法第十三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每月最低工資為新臺幣二萬八千五百九十元。
二、訂定每小時最低工資為新臺幣一百九十元。
部 長 何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