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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防檢三字第1131876749A號

修正「採筍竹種苗病害驗證作業須知」,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採筍竹種苗病害驗證作業須知」

 

署  長 邱垂章

 

採筍竹種苗病害驗證作業須知修正規定

一、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為防止病害藉由採筍竹種苗傳播蔓延,以提昇採筍竹種苗品質,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用詞,定義如下:

(一)採筍竹:指生產可供食用竹筍之採筍竹種類。

(二)病毒:指竹嵌紋病毒(Bamboo mosaic virus)。

(三)分株苗:指取自竹欉地下莖,附帶鬚根之竹苗。

(四)高壓苗:指利用濕水苔及塑膠布包覆在竹桿枝條的基部,誘發鬚根生長之竹苗。

(五)假植苗:指高壓苗或分株苗,假植於盆缽者。

三、為辦理採筍竹種苗病害驗證業務,分別由下列機構辦理相關作業:

(一)受理機構:由農業部種苗改良繁殖場負責申請案之受理及發證事宜。

(二)檢查機構:由農業部桃園區農業改良場、苗栗區農業改良場、臺中區農業改良場、臺南區農業改良場及高雄區農業改良場負責繁殖圃之設置、操作管理及種苗查驗之檢查工作。

(三)檢定機構:由農業試驗所負責病害之檢定工作。

四、申請採筍竹種苗病害驗證者,應於其繁殖圃設置前及供苗前二個月,填具申請書並繳交檢查費向受理機構提出申請。

五、檢定機構應於完成檢定後七個工作日內,將結果通知受理機構及檢查機構。受理機構應於接獲檢定結果後七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者向受理機構繳交檢定費。驗證結果於申請人繳交檢定費後由受理機構通知申請者,經檢定符合規定之種苗另核發證明書。

六、各級繁殖圃設置及操作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條件:

1、母本園與一般繁殖圃應設置於獨立園區,與其他竹園應相隔五十公尺以上。

 

2、種植於母本園之種苗,在各植株於移植成活後,應獨立編號。

3、一般繁殖圃之竹苗應來自經檢測無病毒母本園,且各植株於移植成活後,應單獨編號。

4、獨立園區或符合規定之一般繁殖圃內,與其他竹園應相隔五十公尺以上。

(二)操作管理:

1、各級繁殖園所使用之操作工具需新購或經消毒處理,且獨立使用,不得與其他竹園共用。

2、母本園及一般繁殖圃於定期檢查期間若發現罹病株,應立即剷除,其病株殘體(包括根部)應予清除乾淨。若需補植,應經半年後再以領有驗證合格證明書之無病毒種苗補植。於剷除時所使用之工具未經高溫消毒不得在留於母本園中使用。

3、假植苗應來自符合規定之一般繁殖圃之高壓苗或分株苗,得假植於盆缽或田間。並應依假植時間之不同分批置放,每批竹苗應相隔二公尺以上。

4、操作過程中使用工具於接觸過植株後以火焰燒烤至少十秒。

七、各級繁殖圃檢查、檢定及採樣方法如下:

(一)檢查方法:各級種苗於種植前經檢查符合各級繁殖圃設置及操作管理條件,始得進行後續採樣檢定。

(二)檢定方法:母本園採用酵素聯結抗體免疫測定法(以下簡稱ELISA)及反轉錄聚合酶鏈鎖反應法(簡稱RT-PCR)進行檢定,一般繁殖圃採用ELISA進行檢定。

(三)採樣方法:

1、母本園及一般繁殖圃採樣應以單欉為單位,採樣時每欉依東南西北方位各採取未展開之新葉一片,混合成一個樣本。

2、檢查機構得對假植苗進行二次目測之病毒檢查,其間應相隔一個月,必要時並得抽樣送檢定機構進行檢定。

3、母本園申請驗證,第一年進行至少四次採樣檢定,每次間隔不少於二個月,經驗證合格後,於有效期屆滿前二個月起申請驗證,每年進行一次採樣檢定。

4、一般繁殖圃申請驗證,第一年進行至少二次採樣檢定,經驗證合格後,於有效期屆滿前二個月起申請驗證,每年進行一次採樣檢定。

八、驗證標準及有效期限規定如下:

(一)各級繁殖圃之設置及操作管理應符合第六點之規定,並由檢查員現場查驗確認。

(二)各級繁殖圃申請驗證期間,於目視檢查及採樣檢定若發現有病毒感染株,應即終止驗證程序。

(三)經檢查員確認之高壓苗、分株苗及假植苗,即視為符合規定之種苗,其驗證有效期限為六個月。

(四)母本園及一般繁殖圃經驗證合格者,其有效期間為一年。

九、收費標準依植物種苗疫病蟲害驗證規費收費標準規定如下:

(一)檢查費:每件申請案收取新臺幣一千元。

(二)檢定費:依驗證過程所抽驗之樣品數核計,每一樣品以ELISA法計收新臺幣三十元,以RT-PCR法計收新臺幣三百元。

    前項費用之收支依照預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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