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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經授水字第11360017840號

主  旨:修正公告虎頭埤水庫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事項。

依  據: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5條及第6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虎頭埤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之管理機關為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嘉南管理處(以下簡稱嘉南管理處)。其蓄水範圍為滿水位標高37.0公尺與其迴水所及蓄水域、蓄水相關重要設施之土地與蓄水域周邊必要之保護範圍,其行政轄區屬臺南市新化區,面積35.13公頃,詳如附圖。

二、本水庫蓄水範圍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面積6.04公頃(不含壩頂道路),詳如附圖。

三、本水庫蓄水範圍內為下列使用行為,其行為人應向嘉南管理處申請許可,其受理申請期限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一)施設建造物:

1、許可使用範圍:本水庫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外之蓄水範圍內,詳如附圖。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嘉南管理處申請許可。

(二)變更地形地貌:

1、許可使用範圍:本水庫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外之蓄水範圍內,詳如附圖。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嘉南管理處申請許可。

(三)放生、捕撈孳生魚類、水產物:

1、許可使用範圍:本水庫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外之蓄水範圍內,詳如附圖。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管理辦法第11條及第13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嘉南管理處申請許可。

3、限制事項:釣客垂釣範圍僅限於水庫蓄水範圍內經劃定公告供垂釣之垂釣專區,嚴禁在非公告區域垂釣及船筏、浮具上垂釣。

 

(四)行駛船筏、浮具:

1、許可使用範圍:本水庫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外之蓄水範圍內,經劃定公告行駛船筏、浮具區,詳如附圖。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嘉南管理處申請許可。

3、限制事項:

(1)動力船筏限於20噸級以下,總量管制4艘;手划船總量管制50部;水上腳踏船總量管制50部;救生艇4部。

(2)船筏航行區域及停泊位置應於申請作業時一併提出,並經嘉南管理處同意。

(3)動力船筏航行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5浬(9.25公里/小時)。

(4)動力船筏航行時,應由合格駕駛員駕駛,駕駛員需攜帶執照以供查驗。

(5)行駛船筏、浮具時,嚴禁超載,並須依許可航行路線行駛後再行靠岸。

(6)行駛及搭乘船筏或浮具時應穿戴合格救生衣物。

(7)其他未盡事項應遵照交通部頒訂船舶法、小船管理規則等相關法規辦理。

(五)水域、水面使用:

1、許可使用範圍:本水庫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外之蓄水範圍內,詳如附圖。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嘉南管理處申請許可。

3、限制事項:嚴禁任何污染水源及影響取水、引水灌溉之措施與行為。

四、附記:依水利法第54-1條規定,水庫蓄水範圍內禁止下列事項:

(一)毀壞或變更蓄水建造物或設備。

(二)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三)棄置廢土或廢棄物。

(四)採取土石。但主管機關辦理之濬渫,不在此限。

(五)飼養牲畜、養殖水產物或種植植物。

(六)排放不符水污染防制主管機關放流水標準之污水。

(七)違反水庫主管或管理機關公告許可之遊憩範圍、活動項目或行為。



虎頭埤水庫蓄水範圍(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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