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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405064A號

修正「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部分條文

 

部  長 鄭英耀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十二 條  申請審定之教科用書,經審查決議重編者,申請人得於收受審查決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審定機關提出申訴。審定機關應自受理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申訴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必要時,得延長十五日,以一次為限,並通知申請人。

  申訴有理由時,審定機關應依申訴結果變更原審查決議;申訴無理由時,申請人得重新申請審定。

  經決議重編而重新申請審定之教科用書,其申請審定期間,不受第四條第三項公告期間之限制。

第 十五 條  申請人應於取得教科用書審定執照後,第一學期或全學年用書於八月十五日前,第二學期用書於一月三十一日前,檢送與樣書相同之該冊成書五冊及可攜式文件格式(Portable Document Format,以下簡稱PDF檔)至審定機關備查。

  教科用書版權頁應登載版次、出版年月及其他審定機關公告之事項;封面、封底或版權頁應印有「國家教育研究院審定」字樣及審定字號。

第二十二條  申請修訂之教科用書,經審查結果為重編者,得準用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提出申訴。

  申訴有理由時,審定機關應依申訴結果變更原審查結果;申訴無理由時,申請人得重新申請修訂。

  前項重新申請修訂,不受第十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第二十三條  申請修訂之教科用書,經審查結果為通過者,其審定執照延續原有審定執照之有效期間,審定機關不另行核發。

  經准予修訂之教科用書,版權頁應登載版次、出版年月及其他審定機關公告之事項;封面、封底或版權頁應增加標註審定機關准予修訂字號。

第二十四條  申請修訂之教科用書,審定機關准予修訂並重新印製者,申請人應依審查結果通過之書稿印製,第一學期或全學年用書於八月十五日前,第二學期用書於一月三十一日前,檢送成書五冊及PDF檔至審定機關備查。

第二十五條之一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及修訂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普通型學校:

    (一)審定:每冊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二)修訂:每冊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技術型學校、綜合型學校、單科型學校:

    (一)審定:每冊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修訂:每冊新臺幣七千五百元。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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