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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台內警字第11301388352號

修正「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場地設施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附修正「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場地設施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部  長 劉世芳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場地設施使用規費收費標準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下簡稱本校)執行場地設施管理,於外借使用時,應徵收使用規費;其範圍包含本校大禮堂、樹人樓國際會議廳、教室、學生寢室、日新樓會議室、運動場及樂育樓思源廳。

  前項場地設施使用規費之收費金額如附表。

第 三 條  警察機關及其上級機關借用場地,或符合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二款情事者,得免徵使用規費。

第 四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場地設施使用規費收費標準附表(請參見PDF)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場地設施使用規費收費標準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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