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台內警字第11301388352號
修正「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場地設施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附修正「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場地設施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部 長 劉世芳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場地設施使用規費收費標準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下簡稱本校)執行場地設施管理,於外借使用時,應徵收使用規費;其範圍包含本校大禮堂、樹人樓國際會議廳、教室、學生寢室、日新樓會議室、運動場及樂育樓思源廳。
前項場地設施使用規費之收費金額如附表。
第 三 條 警察機關及其上級機關借用場地,或符合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二款情事者,得免徵使用規費。
第 四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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