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修正「導遊人員管理規則」及「領隊人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
部 長 陳世凱
導遊人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八條之一 交通部觀光署辦理導遊人員評量測驗,得就下列事項以電傳文件、傳真、簡訊、電子郵件及其他電子文件方式通知參測人員,並視為自行送達:
一、評量測驗報名及申請成績複查案件,依規定應繳交費件而未繳交或所繳費件未齊全,請參測人員限期繳交或補正之通知。
二、評量測驗報名及申請成績複查案件,不予受理之通知。
三、成績複查處理結果。
四、成績通知書。
五、職前訓練通知書。
六、報名及各項申請案件否准。
七、其他回復各類申請案件。
參測人員應確保所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行動電話等通訊資料正確無誤且可正常使用,並適時查閱交通部觀光署之通知。
第 十 條 參測人員應繳交報名費,其收費基準如下:
一、筆試:每名新臺幣一千三百元。
二、口試:每名新臺幣一千一百元。
第 十一 條 中華民國國民、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及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外語導遊人員類科通用制及華語導遊人員類科評量測驗:
一、於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二、具第一款同等學力,持有證明文件者,其同等學力之認定,準用教育部訂定之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
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之現職人員具有前項資格之一,且於旅行業服務年資(計算基準以開放報名截止日為結算日)滿二年以上者,得由其任職旅行業推薦參加外語導遊人員類科專用制評量測驗。
第 十二 條 參測人員應繳交下列費件:
一、報名履歷表。
二、報名資格、部分科目免測之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或臺灣地區居留證影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影本。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應繳護照或居留證影本。大陸地區人民應繳交居留證影本。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報名費。
參測人員以網路報名時,其應繳費件之方式,載明於導遊人員評量測驗報名簡章及交通部觀光署導遊人員評量測驗報名網站。
第 十五 條 導遊人員評量測驗外語導遊人員類科通用制評量筆試科目均採測驗式試題,其科目如下:
一、導遊執業實務。
二、導遊執業法規。
三、觀光資源概要。
四、外國語。
持有效期內導遊人員執業證或參加評量測驗當年度前三年內領有考試院導遊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經外語導遊人員類科通用制或華語導遊人員類科評量測驗及格三年內,參加外語導遊人員類科通用制評量測驗者,其筆試外國語以外科目得予免測。
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外國語科目,得以參加評量測驗當年度前三年內之外國語能力證明文件,申請免測。外國語能力之認定基準,由交通部觀光署另定之。
口試,依參測人員選測之外國語舉行個別口試,並準用考試院訂定之外語口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第 十九 條 華語導遊人員類科,以各科目平均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
外語導遊人員類科筆試,以各科目平均成績滿六十分且外國語科目成績滿五十分為及格。部分科目免測者,以外國語科目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
前項評量英、日語以外科目之及格人數未達其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者,以其全程到考人數前百分之三十三、各科目平均成績滿五十分且外國語科目成績滿五十分為及格。部分科目免測者,不受前項滿六十分及格之限制。
外語導遊人員類科口試,以各口試委員評分之平均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
本評量測驗應測科目缺考,視為零分。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
第二十二條 導遊人員評量測驗外語導遊人員類科通用制評量及華語導遊人員類科評量測驗及格人員,應於接獲交通部觀光署發給參加職前訓練通知書之日起三年內參加職前訓練合格結業,逾期未參加者,其評量測驗及格資格不予保留。
前項評量測驗及格且訓練合格人員,領取執業證者,始得受旅行業之僱用、指派或受政府機關、團體之招請,執行導遊業務。
第二十四條 導遊人員訓練分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
經導遊人員考試或評量測驗及格者,應參加交通部觀光署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團體舉辦之職前訓練合格,領取結業證書後,始得請領執業證,執行導遊業務。
導遊人員在職訓練由交通部觀光署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團體辦理。
前二項之受委託機關、團體,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須為旅行業或導遊人員相關之觀光團體,且曾接受交通部觀光署委託或最近二年曾自行辦理導遊人員訓練者。
二、須為設有觀光相關科系之大專以上學校,曾接受交通部觀光署委託或最近二年曾自行辦理旅行業從業人員相關訓練者。
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之方式、課程、費用及相關規定事項,由交通部觀光署定之或由其委託之有關機關、團體擬訂陳報交通部觀光署核定。
第三十四條 申請、換發或補發導遊人員執業證,應填具申請書,檢附有關文件向交通部觀光署或其委託之有關團體提出。
導遊人員換發或補發執業證,原執業證失效。
第一項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應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領隊人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八條之一 交通部觀光署辦理領隊人員評量測驗,得就下列事項以電傳文件、傳真、簡訊、電子郵件及其他電子文件方式通知參測人員,並視為自行送達:
一、評量測驗報名及申請成績複查案件,依規定應繳交費件而未繳交或所繳費件未齊全,請參測人員限期繳交或補正之通知。
二、評量測驗報名及申請成績複查案件,不予受理之通知。
三、成績複查處理結果。
四、成績通知書。
五、職前訓練通知書。
六、報名及各項申請案件否准。
七、其他回復各類申請案件。
參測人員應確保所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行動電話等通訊資料正確無誤且可正常使用,並適時查閱交通部觀光署之通知。
第 十 條 參測人員應繳交報名費每名新臺幣一千三百元。
第 十一 條 中華民國國民、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及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外語領隊人員類科通用制及華語領隊人員類科評量測驗:
一、於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二、具第一款同等學力,持有證明文件者,其同等學力之認定,準用教育部訂定之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
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之現職人員具有前項資格之一,且於旅行業服務年資(計算基準以開放報名截止日為結算日)滿二年以上者,得由其任職旅行業推薦參加外語領隊人員類科專用制評量測驗。
第 十二 條 參測人員應繳交下列費件:
一、報名履歷表。
二、報名資格、部分科目免測之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或臺灣地區居留證影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影本。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應繳護照或居留證影本。大陸地區人民應繳交居留證影本。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報名費。
參測人員以網路報名時,其應繳費件之方式,載明於領隊人員評量測驗報名簡章及交通部觀光署領隊人員評量測驗報名網站。
第 十五 條 領隊人員評量測驗外語領隊人員類科通用制評量應測科目均採測驗式試題,其科目如下:
一、領隊執業實務。
二、領隊執業法規。
三、觀光資源概要。
四、外國語。
持有效期內領隊人員執業證或參加評量測驗當年度前三年內領有考試院領隊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經外語領隊人員類科通用制或華語領隊人員類科評量測驗及格三年內,參加外語領隊人員類科通用制評量測驗者,其筆試外國語以外科目得予免測。
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外國語科目,得以參加評量測驗當年度前三年內之外國語能力證明文件,申請免測。外國語能力之認定基準,由交通部觀光署另定之。
第 十九 條 華語領隊人員類科,以各科目平均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
外語領隊人員類科以各科目平均成績滿六十分且外國語科目成績滿五十分為及格。部分科目免測者,以外國語科目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
本評量測驗應測科目缺考,視為零分。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
第二十四條 領隊人員訓練分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
經領隊人員考試或評量測驗及格者,應參加交通部觀光署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團體舉辦之職前訓練合格,領取結業證書後,始得請領執業證,執行領隊業務。
領隊人員在職訓練由交通部觀光署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團體辦理。
前二項之受委託機關、團體,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須為旅行業或領隊人員相關之觀光團體,且曾接受交通部觀光署委託或最近二年曾自行辦理領隊人員訓練者。
二、須為設有觀光相關科系之大專以上學校,曾接受交通部觀光署委託或最近二年曾自行辦理旅行業從業人員相關訓練者。
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之方式、課程、費用及相關規定事項,由交通部觀光署定之或由其委託之有關機關、團體擬訂陳報交通部觀光署核定。
第三十四條 申請、換發或補發領隊人員執業證,應填具申請書,檢附有關文件向交通部觀光署或其委託之有關團體提出。
領隊人員換發或補發執業證,原執業證失效。
第一項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應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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