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令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農授漁字第1131546521號
修正「溯源水產品資訊登錄管理作業規範」第二點及第三點附件三、附件四、附件六,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溯源水產品資訊登錄管理作業規範」第二點及第三點附件三、附件四、附件六
部 長 陳駿季
溯源水產品資訊登錄管理作業規範第二點修正規定
二、申請生鮮水產品之溯源水產品追溯條碼(以下簡稱追溯條碼,圖樣如附件一)之農產品經營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直接從事漁業生產之自然人(以下簡稱漁民)。
(二)依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設立登記之農業產銷班。
(三)漁會、農會、漁業生產合作社或依法設立之農漁民團體。
(四)依法設立之農產品初級加工場。
(五)依法設立之具生產實績之農業企業機構。
(六)依法設立之水產品加工廠。
(七)其他經本部專案核准者。
申請水產加工品之追溯條碼之申請者,應符合前項第三款至第七款資格之一,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危害分析重要管制點驗證(HACCP)、ISO22000或FSSC22000證書。
(二)加工廠(場)之食品業者登錄字號。
前項水產加工品之品項及其說明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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