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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文版字第11320409511號

修正「文化部推動實體書店發展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文化部推動實體書店發展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部  長 李遠

 

文化部推動實體書店發展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四、補助項目:

(一)籌設中或已實際營運之實體書店特色發展、數位提升及營運提升計畫。

(二)實體書店辦理閱讀推廣計畫。

(三)已實際營運之實體書店或與實體書店相關之國內立案獨資、合夥事業、法人或團體辦理國際交流、整合行銷與建立共同銷售平臺等可促進實體書店整體發展之相關計畫。

五、補助範圍及限制:

(一)申請前點第一款補助者,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十萬元。補助款之補助科目範圍,包含辦理閱讀推廣活動、空間改造、數位提升(如多元支付或進銷存管理系統設備購置費、裝設費、租用費、維護費、手續費等)等有助於書店拓展客群並提升營運之計畫費用,以及書店專職人員薪資、租金、設備購置等營運所需費用,其屬書店專職人員薪資、租金及營運所需之設備購置費用以合計不超過補助金額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二)申請前點第二款補助者,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十萬元。補助款之補助科目範圍,包含辦理閱讀推廣活動之計畫費用;本項經費不補助專職人員薪資及書店租金。

(三)申請前點第三款補助者,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百萬元。補助款之補助科目範圍,指經本部核定通過之申請案所載計畫辦理之相關費用,包括專職人員薪資、辦理計畫所需之設備購置(如電腦軟、硬體及周邊設備、辦公設備及什項設備等)及數位提升(如多元支付或進銷存管理系統裝設費、租用費、維護費或手續費等)等費用及行銷宣傳辦理費用等;本項經費不補助受補助者辦公室租金及空間裝修費用。

(四)同一申請者每年度可申請案件數以一案為限,同一案件如有前點各款所列二個以上之類型,應擇一申請補助。

(五)補助款不補助下列經費項目(該經費項目得編列於自籌款)

1、圖書購置費。

2、水電費、電話費、網路費、燃料費及油資。

3、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

4、餐敘(餐盒不在此限)。

(六)申請案所附同一或類似計畫書已獲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文化內容策進院、本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助者,不得再依本要點申請補助;已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六、專案補助:本部對於申請案具特殊原創性、藝文推廣、人才培育、交流合作與促進實體書店整體發展等具重大正面效益,或有急迫時效性之活動或計畫,得依實際需要專案核定補助。專案補助之補助對象、項目、補助範圍及申請時間,不受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及第八點規定之限制。

七、申請應備之文件及資料:

(一)應檢具補助經費申請表及活動計畫書(文件格式另行公告)一份,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單位簡介。

2、前一年營運狀況說明(籌設中或成立未滿一年之書店免附)。

3、計畫內容及實行方法。

4、計畫目標及預期效益。

5、經費需求表。

6、自籌經費說明。

(二)其他有助說明執行能力之資料,例如學校、在地團體之合作意向書(合作辦理閱讀推廣活動),過去策劃執行相關工作之實績證明等。

(三)符合第三點申請者資格之證明文件(籌備中之書店得免附):例如申請者依我國法令立案登記證明影本(須含營業項目內容)、最近一期營業稅或營所稅申報資料影本、最近一期圖書進貨紀錄及其他相關佐證文件(如房屋所有(租賃)證明影本等)。

(四)身分揭露:

1、申請者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請填寫事前揭露表),違反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禁止補助及第二項未據實揭露之規定者,將依同法第十八條規定處以罰鍰。

2、是否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所定之關係人,請至本部/政府資訊公開/廉政專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專區項下,點選宣導資訊/(十)快速分辨是否為利衝法關係人懶人包。

(五)其他本部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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