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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文藝字第11320476992號

修正「文化部臺灣品牌團隊計畫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文化部臺灣品牌團隊計畫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部  長 李遠

 

文化部臺灣品牌團隊計畫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二、補助對象:依相關法規於國內登記立案或設立,從事音樂、舞蹈、傳統戲曲、現代戲劇等,且能展現臺灣文化元素、具有國際文化識別價值、聘有專職藝術總監或類似職務之演藝團隊。

三、補助內容:

(一)年度營運計畫:包含創作及人才培育、觀眾及行銷、財務、行政管理等計畫。

(二)藝文扎根計畫:包含進駐或經營藝文場館、落實文化平權、協助青年藝術家發展、國內及偏鄉巡演等計畫。

(三)國際交流計畫:包含參與或舉辦國際藝術節、受邀國外巡演、促進國際交流合作、工作坊等計畫。

    前項藝文扎根計畫、國際交流計畫,得依團隊發展需求提報。

四、申請補助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總表。

(二)團隊簡介:包含團隊立案證書、組織章程、辦公場所、報稅相關證明。

(三)團員名冊:包含已聘僱專職人員之勞健保支出證明影本。

(四)國際交流計畫:檢附申請年度受邀國外演出之洽談紀錄等佐證資料,主辦單位邀請函尤佳。

(五)前年度營運狀況說明等上述申請文件格式,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七、評審作業:

(一)評審方式:由本部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共同組成審查委員會,就申請文件進行審查。審查委員應由藝術行政、國際文化交流、財務管理等方面之國內外專家組成。審查委員會於聘任委員前,告知將公開審查委員名單,並請其填具同意書同意公開。審查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審查委員適用本部「文化部及所屬機關審查補助案件迴避及保密作業要點」,並請簽署審查人切結書。

 

(二)審查原則:

1、就前一年度營運狀況、新年度營運計畫、藝文扎根計畫及國際交流計畫之展演規模能量、專業發展永續經營、藝文扎根之文化影響力、國際交流合作效益及勞動條件規劃等綜合考量。

2、獲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演藝團隊年度獎助專案」評鑑獎勵之團隊,得優先列為補助對象。

(三)審核結果:經本部核定後正式函知申請團隊。惟相關補助金額須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

九、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款項之撥付及核銷方式如下:

(一)第一期款:受補助團隊應於評審結果公布後,檢送修正後計畫書內容及收據,至本部辦理簽約及撥款事宜,憑撥年度補助款百分之五十。相關支用單據由團隊自存以供審計單位查驗。

(二)第二期款:依契約規定期程,於受補助團隊檢送期中(上半年一月至六月)成果報告及電子檔數位光碟資料(含文字檔、照片檔及影音資料)一份、第二期款收據、收支清單,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撥付年度補助款百分之五十。相關支用單據由團隊自存以供審計單位查驗。必要時,得請受補助團隊進行簡報或由本部派員實地考核執行狀況。

(三)期末成果審核:獲補助年度十二月十日前,受補助團隊需檢送期末(下半年七月至十二月)成果報告書及電子檔數位光碟資料(含文字檔、照片檔及影音資料)一份,送本部審核結案。受補助經費於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四)本案補助款項核銷及支用單據之保管等事項,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下列規定確實辦理:

1、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2、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3、受補助團隊對支用單據之留存,應依有關規定(如財團法人法、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稅捐機關法規等)及會計制度妥善保存,以供後續本部及外部機關等進行查核。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4、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用單據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5、受補助團隊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6、受補助團隊接受本部(及其他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本部(及其他機關)之監督。藝文採購不適用前述規定,但受補助團隊應受本部(及其他機關)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監督,必要時應接受本部(及其他機關)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並配合本部(及其他機關)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且須無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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