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台內地字第1130266534號
主 旨:預告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18點規定。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
三、「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18點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地政司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7樓
(三)聯絡人:黃專員
(四)電話:02-23565276
(五)傳真:02-23976875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五、本案係配合112年2月8日修正公布之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針對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之情形,刪除「難以繼續居住」之要件,為使住宅租賃契約作一致性規範所為之修正,依內政部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要點第6點第4款規定,預告期間為10日。
部 長 劉世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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