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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僑民綜字第1130103376號

修正「海外僑民團體經費補助要點」第四點附表一、附表二,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海外僑民團體經費補助要點」第四點附表一、附表二

 

委員長  徐佳青 公出

副委員長 阮昭雄 代行



海外僑民團體經費補助要點第四點附表一、附表二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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