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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台財稅字第11304671330號

主  旨:公告114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應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第1項各款所列之金額。

依  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第2項。

公告事項:

一、遺產稅

(一)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333萬元。

(二)課稅級距金額:

1、遺產淨額5,621萬元以下者,課徵10%。

2、超過5,621萬元至1億1,242萬元者,課徵562萬1,000元,加超過5,621萬元部分之15%。

3、超過1億1,242萬元者,課徵1,405萬2,500元,加超過1億1,242萬元部分之20%。

(三)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100萬元以下部分。

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6萬元以下部分。

(四)扣除額:

1、配偶扣除額:553萬元。

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6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

3、父母扣除額:每人138萬元。

4、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93萬元。

5、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6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

6、喪葬費扣除額:138萬元。

二、贈與稅

(一)免稅額:每年244萬元。

(二)課稅級距金額:

1、贈與淨額2,811萬元以下者,課徵10%。

2、超過2,811萬元至5,621萬元者,課徵281萬1,000元,加超過2,811萬元部分之15%。

3、超過5,621萬元者,課徵702萬6,000元,加超過5,621萬元部分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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