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令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農授糧字第1131172843號
修正「契作硬質玉米作業規範」第五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契作硬質玉米作業規範」第五點、第九點
部 長 陳駿季
契作硬質玉米作業規範第五點、第九點修正規定
五、契作獎勵金申報、補申報及變更申報之期程及方式,依本部「綠色環境給付計畫」或接續計畫執行作業規範所定之期程及方式辦理。其申報類型及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一)申報類型分為與農會契作(含由農會代為契作)、自行與廠商契作、自有土地(含租賃土地)種植硬質玉米供自行餵飼使用(以下簡稱自產自用)、自有土地(含租賃土地)種植硬質玉米供自行加工銷售食用(以下簡稱自行加工)四類,並應於申報時申明。
(二)與農會契作(含由農會代為契作)者,申報時應敘明其契作硬質玉米輔導農會(以下簡稱輔導農會)。
(三)自行與廠商契作者,申報時應檢附收購契約證明文件(範本如附件一)。
(四)自產自用者,申報時應檢具「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文件。
(五)自行加工者,申報時應檢具加工室(廠)之工廠登記證或加工室合法使用證明文件,並出具供自行加工使用與不得要求政府機關協助處理產銷之切結證明文件。必要時農會或農糧署(含各分署)人員得前往加工室(廠)查證。
九、契作硬質玉米生育期間因天然災害受損時,其作業程序依綠色環境給付計畫查核作業規範辦理。
已啟動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未符合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條件,農會得視當地災害情形,函報直轄市、縣(市)政府邀集縣市推動小組相關單位會勘,認定受災之面積得不受成活率及繳售數量限制,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函報本部農糧署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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