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臺教高(三)字第1132203273A號
修正「教育部補助專科以上學校校外興辦學生社會住宅空床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補助專科以上學校校外興辦學生社會住宅空床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八點
部 長 鄭英耀
教育部補助專科以上學校校外興辦學生社會住宅空床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三、申請資格:非屬本部依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公告之專案輔導學校。
八、經費請撥原則:學校向所有權人租賃期間及興辦學生社會住宅期間在三年以上,或因辦理經本部核定學生宿舍整體改善工程,承租校外合法住宅作為學生之臨時宿舍期間在一年以上;且當學期入住人數達宿舍床數七成以上者,得依下列規定,請撥經費:
(一)每學期每一空床新臺幣一萬元為原則。但經審查輔導小組審查認定有因地區差異或其他因素而有提高補助額度之必要者,得以每一空床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為上限。
(二)每學期至多補助各申請學校租賃興辦學生社會住宅總床數百分之十。
(三)學校租賃興辦學生社會住宅補助經費,依申請學校租賃興辦學生社會住宅或跨校型聯合學生社會住宅之總床位數量核予分級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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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床位數量分級
興辦學生社會
住宅加成獎勵興辦跨校型聯合學生
社會住宅加成獎勵300床以下
0%
10%
301床至500床
10%
20%
501床至700床
15%
30%
701床至900床
20%
40%
901床以上
25%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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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算公式:核撥經費=申請學校租賃興辦學生社會住宅空床床數*每床補助經費*(1+申請學校租賃興辦學生社會住宅總床位數量加成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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