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辦理培育優秀或具潛力運動選手作業要點」第十一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辦理培育優秀或具潛力運動選手作業要點」第十一點
部 長 鄭英耀
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辦理培育優秀或具潛力運動選手作業要點第十一點修正規定
十一、為應奧運、亞運或世大運重點運動種類發展需要,本部依上開各該賽會選手培訓參賽實施計畫,辦理優秀或具潛力運動選手培訓所需經費,亦得由本基金支應。
奧運國家代表隊參賽選手,每人發給十萬元激勵金。
國家代表隊選手參加國際賽事,非屬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獎勵之範圍,其成績表現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有助提升國內該項運動發展者,得衡酌國際情勢及國內發展政策,發給選手及其教練團激勵金:
(一)奧運個人項目:獲我國近十年該賽事項目最佳成績。
(二)奧運團體項目:獲我國近十年最優級組之最佳成績。
(三)於下列賽事及項目破紀錄:
1、田徑、游泳項目:於國際賽事破世界或亞洲紀錄者。
2、前目以外之其他運動項目:於國際綜合性賽會或國際單項正式錦標賽之奧運正式競賽項目破世界紀錄,並獲得獎牌。
代表我國參加奧運、亞運及世大運之團體項目獲獎,其實際出賽該項目階段賽事之選手,於競賽期間因參賽或練習受傷,且囿於賽會頒獎人數限制規定,未獲頒獎,而其展現足堪表率之運動員精神或其他具體事蹟者,發給激勵金。
前二項發給激勵金額度,不得逾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所定獎助學金之金額。但屬第三項第三款破紀錄者,不在此限。
教練指導之選手,參加世大運、世界正式單項運動錦標(盃)賽取得優異成績且獲頒國光體育獎章者,得衡酌該競賽屬性、競賽強度、賽事舉辦週期、歷屆參賽成績、國內輿論關注度及教練貢獻度,發給教練團激勵金。
前項發給激勵金額度,團體球類競賽以六百萬元為上限;其他競賽以三百萬元為上限。
第三項、第四項及第六項激勵金之發給,由本部提經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光獎審會)審查建議激勵金額度,專案由運動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會)同意後為之。但本部認有及時獎勵必要者,得提經國光獎審會審查建議激勵金額度,由本部核定後為之,並提送基金管理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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