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流行音樂人才培訓補助要點」第九點、第十點及第五點附件一,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流行音樂人才培訓補助要點」第九點、第十點及第五點附件一
局 長 王淑芳
流行音樂人才培訓補助要點第九點、第十點及第五點附件一修正規定
九、補助金之申請及核撥
(一)各類別獲補助案,計畫執行結束後採一次撥款方式辦理。但補助款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或跨年度之案件,其撥款及核銷事宜另依契約約定辦理,受補助單位應於核定補助後依指定期限與本局辦理簽約事宜。
(二)本案核定補助項目如行政院訂有標準者,本局將依行政院支付標準於額度內予以補助。
(三)補助金應依預算科目覈實動支,獲補助者申請核銷之支用單據支用內容及單據日期應與企畫書執行期間相符。相關之支用單據應本誠信原則對提出支用單據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收支結算如有賸餘,應按獲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四)獲補助者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注意事項」規定,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核撥補助金:
1、申請函。
2、成果報告書:內容應包含計畫名稱、執行內容、課程(含工作坊或講座等活動)之師資名單、載明日期及時間之課程或時程表、參與訓練(課程)學員名單(含男女性別人數及占比分析)及活動宣傳執行證明、活動成果效益、活動側錄照片或錄影(成果發表會未提供錄影檔者應提供影片連結)、滿意度調查、檢討及改善建議等。
3、經費收支明細表:獲補助者申請各期補助金核撥時,應附之經費收支明細表及總經費收支明細表應列明自籌款金額、本局補助金額及其他收入、分別詳列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並加蓋獲補助者及其經手人、主辦會計人員及負責人印章,並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且無保留意見。但獲補助者為公立大學校院者,免附會計師查核簽證。
4、費用結報明細表。
5、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資料。
(五)支用單據之保管:獲補助者應按收支明細表費用項目分類,黏貼於憑證用紙,依序編號裝訂成冊。支用單據經機關審核後退還或核定自行保留者,應依有關規定(如財團法人法、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稅捐機關法規等)及會計制度妥善保存,以供事後審核。
十、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或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審公正性,獲補助金受領資格或獲領補助金。
(二)獲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金資格或企畫書全部或一部轉讓予他人。
(三)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內容確實執行。其有變更必要者,應依第八點向本局申請變更。
(四)獲補助者使用補助經費辦理採購時,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採購。但屬藝文採購者,應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必要時並應接受本局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且應配合本局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獲各類補助者辦理藝文採購時,並應無前開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五)獲補助者依企畫書所辦理之各項工作,應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包含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性別平等等相關法令規範)之情事。
(六)獲補助者應於媒體宣傳、文宣標示「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補助」或類似文意。但獲補助者接獲本局附負擔補助處分函時,前開媒體宣傳、文宣已執行完畢或製作完成者,不在此限。
(七)獲補助者應依補助契約規定期限繳交完整之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各期補助金及請款。
(八)本局於獲補助案執行期間得派員實地查核,要求獲補助者提供書面資料或出席會議,並於會議中報告、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獲補助者並應依本局意見確實執行。
(九)獲補助案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本局補助款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或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十)獲補助活動涉及之各類所得,獲補助者應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獲補助案結案時如有結餘款,獲補助者應將結餘款按本局原核定之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十二)獲補助者對於自行保存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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