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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臺教國署高字第1135407372A號

修正「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設立國民中學部或國民小學部申請及審查作業要點」第四點及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設立國民中學部或國民小學部申請及審查作業要點」第四點及第七點

 

署  長 彭富源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設立國民中學部或國民小學部申請及審查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四、申請案之審查基準,規定如下:

(一)校地:

1、學校申請設立之國中部或國小部座落土地位於學校座落土地,或與學校座落土地毗鄰或位於相鄰街廓:以各學制具正式學籍之學生人數,及欲申請設立國中部或國小部之核定招生班級數均招足時之學生人數,加總後之學生總數,視為高級中等學校之學生數後,其所需土地面積,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所定高級中等學校校地設立基準。

2、學校申請設立之國中部或國小部座落土地非位於學校座落土地,且非與學校座落土地毗鄰或位於相鄰街廓:以各學制核定招生班級數招足時之各學制學生數,分別符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所定各學制私立學校校地設立基準。

(二)校舍:

1、普通教室:學校及其所設國中部、國小部各學制配置之普通教室,不得合併使用;各學制配置之普通教室空間、數量及配備,應分別符合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設備基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設備基準及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設施設備基準之規定。

2、專科教室:

(1)學校與其所設國中部、國小部各學制之專科教室合併使用:各學制配置之專科教室空間、數量及配備,應分別符合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設備基準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設備基準之規定,同時滿足不同學制之課程教學需求。

 

(2)學校與其所設國中部、國小部各學制之專科教室未合併使用:各學制配置之專科教室空間、數量及配備,應分別符合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設備基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設備基準或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設施設備基準規定。

3、行政辦公室:應符合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設備基準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設備基準之規定,並視規劃之國中部或國小部實際需要,彈性增加配置。

(三)其他設備、設施:

1、學校與其所設國中部或國小部各學制配置之其他設備、設施合併使用:其規格及數量,應符合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設備基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設備基準及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設施設備基準之規定,同時滿足不同學制之課程教學需求。

2、學校與其所設國中部、國小部各學制之其他設備設施未合併使用:各學制配置之其他設備設施,其空間、數量及配備,應分別符合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設備基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設備基準或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設施設備基準之規定。

3、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設施設備基準尚不足之設備設施:學校得於規劃招生學年度起始日前採購備齊,並以報經本部備查之預算書業已編列預算者為限。

七、學校經本部核定設立國中部或國小部後,每學年度各學制申請招生之普通科、專業群科(包括建教合作班)、綜合高中學程及進修部之總班級數均招足時之學生總數,仍應符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所定之校地設立基準;其國中部或國小部之學區劃分、班級數、學生數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由學校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國民教育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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