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衛授家字第1130661477號
修正「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第一點、第九點之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第一點、第九點之一規定
部 長 邱泰源
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第一點、第九點之一修正規定
一、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一百零七年至一百十四年)(以下稱本計畫),發放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以下稱本津貼),協助育兒家庭支用於兒童食、衣、住、行、休閒育樂及醫療保健等基本生活所需,並鼓勵參與親職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九之一、領有本津貼兒童,經脆弱家庭個案管理平台(下稱管理平台)通知兒童行方不明者,核定機關應自次月起暫停發放,並通知申請人偕同兒童與其主責社工會面。
主責社工完成與前項兒童之會面訪視,並於管理平台撤除協尋後,核定機關始得補發暫停期間育兒津貼與續發育兒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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