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臺教授體部字第1130501032A號
修正「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辦理國際體育運動交流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三點附件一,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辦理國際體育運動交流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三點附件一
部 長 鄭英耀
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辦理國際體育運動交流作業要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五、申請單位應依下列規定,向本部申請補助辦理國際體育交流活動:
(一)擬訂計畫:計畫內容包括申請單位、名稱、目的、活動項目、期程、地點、經費預算(包括支用項目、自籌經費及申請補助金額)及預期效益與考核指標;其格式另定之。
(二)申請期間:國際體育交流活動計畫執行三個月前。但有特殊或急迫情形,經敘明理由,於活動辦理前申請者,不在此限。
(三)申請文件、資料:
1、申請書(如附件二)。
2、第一款計畫。
3、經費概算表。
4、登記或立案證明文件(申請單位為直轄市、縣(市)政府、特定體育團體或公立大專校院者,免附)。
5、申請單位為公司者,應檢附與特定體育團體簽訂之書面合作協議;其協議內容,包括提升我國運動選手國際積分或參賽機會等規劃及其他雙方權利義務事項。
6、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資料。
前項第一款自籌經費,應包括報名費、門票、住宿費及其他相關得預期之收入。
申請單位應於申請前,完成整體財務規劃,詳實估列活動收入及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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