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原民綜字第11400017561號
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基本設施維持費作業要點」第五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基本設施維持費作業要點」第五點規定
主任委員 曾智勇
Ljaucu.Zingrur
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基本設施維持費作業要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五、基本設施維持費年度支用計畫之支用限制如下:
(一)不得支用於購置汽(機)車、員工自強活動、旅遊及國外旅費等項目。
(二)支用於基礎設施維護及小型工程費者,該設施、工程地點以原住民族聚居地區為限。
(三)本會如有其他計畫補助同筆工程款,地方配合款應自籌辦理,不得以基本設施維持費支應。
(四)支用於人事費(含用人費用)不應逾第四點規定基本設施維持費分配額度之百分之四十。
基本設施維持費補充支用計畫之經費支用,以核定補助事項為限,並準用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有關計畫型補助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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