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8日
臺教師(四)字第1142600191A號
主 旨:預告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部分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教育部。
二、修正依據:師資培育法第11條第2項。
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選項下。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三)電話及聯絡人:(02)7736-5540,蕭科員。
(四)傳真:(02)2397-6919。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鄭英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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