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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8日 臺教師(四)字第1142600191A號

主  旨:預告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部分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教育部。

二、修正依據:師資培育法第11條第2項。

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選項下。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三)電話及聯絡人:(02)7736-5540,蕭科員。

(四)傳真:(02)2397-6919。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鄭英耀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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