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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國規委會字第1140038937號 交綜字第11400031041號 台內警字第1140870356號

修正「動員實施階段國軍機動運輸及軍品運補交通管制辦法」第二條、第六條、第七條。

附修正「動員實施階段國軍機動運輸及軍品運補交通管制辦法」第二條、第六條、第七條


部  長 顧立雄

部  長 陳世凱

部  長 劉世芳


動員實施階段國軍機動運輸及軍品運補交通管制辦法第二條、第六條、第七條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動員實施階段,由國防部、交通部、內政部、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以下簡稱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以下簡稱空軍司令部)、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及其他相關機關派員編成聯合運輸指揮部,負責統籌管制運用陸、海、空軍軍事運輸作業、國外物資接轉及協同管制運用。

第 六 條  鐵路運輸管制權責,區分如下:

  一、聯合運輸指揮部:負責鐵路運輸作業運案之管制。依國軍各單位鐵路運輸之需求,訂定配運計畫,完成運量與運能之獲得及運用。

  二、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鐵):配合軍事運輸納入管制,負責鐵路運輸輸具整備作業。

  三、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鐵):配合軍事運輸納入管制,負責高速鐵路運輸輸具整備作業。

第 七 條  水運管制權責,區分如下:

  一、聯合運輸指揮部:負責水運作業運案之管制。依國軍各單位之水運申請,完成運量與運能之審查及港口設施之管制運用。戰時依軍事需求,對港口有優先使用權。

  二、交通部航港局:負責二十總噸以上商用船舶與民間水運作業機具之整備及配合軍事運輸之作業事宜。

  三、農業部漁業署:負責漁船(筏)之整備及配合軍事運輸之作業事宜。

  四、海軍司令部:負責艦船(含已徵用之船舶、漁船(筏)機具)調派支援及各軍港、商港、工業港、漁港軍事運輸之管制作業。



動員實施階段國軍機動運輸及軍品運補交通管制辦法第二條、第六條、第七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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