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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航員字第1140052742A號

修正「海運特定人員尿液採驗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海運特定人員尿液採驗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局  長 葉協隆


海運特定人員尿液採驗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交通部航港局109年10月28日航員字第1091910515A號令訂定

交通部航港局110年12月16日航員字第1101910906A號令修正

交通部航港局114年3月12日航員字第1140052742A號令修正

一、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航港局)為防制毒品氾濫,維護公共交通安全,辦理海運特定人員尿液採驗作業,特依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本要點未規定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航港局應每年督導其海運業者,對所屬海運特定人員實施不定期檢驗。

    前項檢驗應以隨機檢驗之方式辦理,其抽檢率每年應達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但連續兩年之陽性檢出率均低於百分之一時,其抽檢率可降低至百分之十。

    海運業者對所屬海運特定人員,必要時得另實施受僱檢驗、懷疑檢驗及意外檢驗。

十一、海運業者應依營運調度情形,於每年年初研擬尿液採驗實施計畫陳報航港局備查,相關經費並由受檢業者自行籌措。

十二、海運業者應於每年終了前五日內,將辦理情形陳報航港局。

     航港局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後十五日內將執行情形彙整函送交通部,俾送交法務部轉陳行政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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