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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台內訓字第1141202038號 國規委會字第1140062212號

修正「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部分條文

 

部  長 劉世芳

部  長 顧立雄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備役役男於戶籍地接受編組,並受下列召集:

  一、演訓召集:於平時訓練或演習時實施之,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及相關規定,由內政部按年度計畫於退役後八年內實施,同一年度以一次為限,每次五日以內,必要時,內政部得視需要酌增年限、次數、日數。

  二、勤務召集:於非常事變或戰時實施之,每次三十日以內,必要時,內政部得視需要酌增日數。

第 七 條  需用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實施演訓召集時,應於辦理召集前一年之九月底前向內政部提出申請。

  需用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實施勤務召集時,應於預定召集日十日前向內政部提出申請。

  直轄市、縣(市)政府因處理非常事變或戰時之急迫需要,於不逾其所列管替代役備役役男總人數二分之一,得實施勤務召集。

  前項勤務召集,應於發出召集令當日向內政部報備,內政部審核其實施召集要件或目的不符規定,或其未能維護應召備役役男權益時,應命令立即停止召集或解除召集。

第 八 條  內政部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列管備役役男人數及其分布狀況,核定所申請勤務召集之類別、隊別及隊數,並即命令應行編組召集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實施召集作業。

第 九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接獲內政部實施召集作業之命令後,依核定事項查核列管備役役男數據,轉知有關鄉(鎮、市、區)公所印製召集編組交接名冊五份、召集令及預備員通知書;演訓召集令及預備員通知書應於召集日十日前送達備役役男,勤務召集令及預備員通知書應於召集日二日前送達。

 

  已收受預備員通知書者,於遞補召集時,召集令得隨時送達,不受前項送達期間之限制。

  第一項召集令及預備員通知書之署名及蓋用機關印信,比照替代役徵集令及預備員通知書辦理。

第 十 條  受演訓召集備役役男,合於應演訓召集備役役男事故表(如附件一)所列原因之一,得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免除當次召集。

  受勤務召集備役役男,合於應勤務召集備役役男事故表(如附件二)所列原因之一,得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免除當次召集。

  申請免除當次召集之案件,除附件一及附件二另有規定外,由鄉(鎮、市、區)公所逕予核處,並將處理情形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受召集備役役男,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得免除當次召集而未申請者,於應召報到後,除有新發生原因或確屬不堪行動者外,不得要求解除召集。

第 十四 條  召集日數以曆日計算。

第十六條之一  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除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七款、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四款及第二項、第十三條規定外,於備役役男及相關人員召集期間之獎勵、懲處之種類、方式、申請救濟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用之。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附件(請參見PDF)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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