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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局視(推)字第11430009551號

修正「香港澳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申請送審須知」第四點及第二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香港澳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申請送審須知」第四點及第二點附件

 

局  長 王淑芳

 

香港澳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申請送審須知第四點及第二點附件修正規定

四、送審作業流程:

(一)備妥應檢附之文件,預定在無線廣播電臺、無線電視電臺、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網路廣播電視平臺或其他廣播電視系統播送者,以親自送達(含委託他人送達)、掛號郵寄(或快遞)方式,向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產業組行銷推廣科(臺北市開封街一段三號五樓)申請,並以現金(限親自送達者)或附郵政匯票、即期支票或匯款方式向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繳交審查費及證照費。

(二)持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前行政院新聞局及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核發在任一無線廣播電臺、無線電視電臺、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網路廣播電視平臺或其他廣播電視系統播送之准播證明者,同意授權申請者申請在其他無線廣播電臺、無線電視電臺、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網路廣播電視平臺或其他廣播電視系統播送時,其審查作業比照換照方式辦理。

(三)本部將於申請案申請文件齊全後進行審查。審查期間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

(四)經審查,認有須補正情事者,本部得書面限期補正,補正時間計入審查期間。

(五)經審查,無違反許可辦法第四條規定者,本部將函復許可,並隨函核發准播證明。

(六)經審查,有不符許可辦法第四條規定者,本部將載明理由函復不予許可,並另函檢還證照費。



香港澳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申請送審須知第二點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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