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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局視(推)字第11430009601號

修正「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錄影節目在臺灣地區發行送審須知」第五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錄影節目在臺灣地區發行送審須知」第五點、第七點

 

局  長 王淑芳

 

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錄影節目在臺灣地區發行送審須知第五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五、送審應檢附之文字及資料:

(一)大陸地區錄影節目送審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1、初審:大陸地區錄影節目在臺灣地區發行申請書(如附件一)一份及申請書所列應檢附之資料。

2、換發:大陸地區錄影節目在臺灣地區發行申請書(如附件一)一份及申請書所列應檢附之資料。

3、補發:大陸地區錄影節目在臺灣地區發行申請書(如附件一)一份及申請書所列應檢附之資料。

(二)香港澳門錄影節目送審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1、初審:香港澳門錄影節目在臺灣地區發行申請書(如附件二)一份及申請書所列應檢附之資料。

2、換發:香港澳門錄影節目在臺灣地區發行申請書(如附件二)一份及申請書所列應檢附之資料。

3、補發:香港澳門錄影節目在臺灣地區發行申請書(如附件二)一份及申請書所列應檢附之資料。

七、送審作業流程:

(一)申請人應上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影視局)官網下載附件一、二申請書,備妥第五點應檢附之文件、資料,以親自送達(含委託他人送達)、掛號郵寄(或快遞)方式,向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產業組行銷推廣科(臺北市開封街一段三號五樓)申請,並以現金(限親自送達者)或附郵政匯票、即期支票或匯款方式向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繳交審查費及證照費。

(二)本部於申請案申請文件、資料及規費繳納齊全後進行審查。審查期間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

 

(三)審查期間認有須補正之情事者,本部得以書面方式通知限期補正,補正時間計入審查期間。



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錄影節目在臺灣地區發行送審須知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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