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院授主預彙字第1140100858A號

修正「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


院  長 卓榮泰


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每年所編列債務之償還。

  二、收回逾法定期限不再兌付債券之本息。

  三、本基金之孳息及運用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一款債務之償還,應以當年度稅課收入至少百分之五至六編列。

第 九 條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十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中央政府債務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財政部部長兼任或派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財政部就有關機關代表聘兼之。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 十六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



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