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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院授主基法字第1140200447A號

修正「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

 

院  長 卓榮泰

 

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為推動新住民與其子女及家庭照顧輔導服務、人力資源培訓及發展、無障礙語言環境,建構多元文化社會,有效整合政府及民間資源,依新住民基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特設置新住民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同條第三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四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新住民家庭照顧輔導服務及其子女發展等相關議題之研究支出。

  二、強化新住民入國(境)前之輔導支出。

  三、發展地區性新住民家庭關懷訪視及相關服務措施支出。

  四、新住民設籍前之醫療補助及社會救助支出。

  五、辦理新住民家庭各類學習成長課程與子女托育、照顧及培力等事項之支出。

  六、新住民照顧輔導志工培訓及運用之支出。

  七、強化直轄市、縣(市)政府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之補助支出。

  八、強化多元文化觀念之推廣及宣導活動、人才培訓學習課程、創新服務及參與活化產業、社區發展服務之支出。

  九、新住民法律服務之支出。

  十、提供新住民語言通譯服務之支出。

  十一、鼓勵各媒體事業,製播新住民語言文化之廣播、電視節目或影音之支出。

  十二、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三、其他有關支出。

第 十一 條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十五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

第 十七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條文自新住民基本法施行之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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