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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衛部保字第1141260113號

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第三條、第七條。

附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第三條、第七條

 

部  長 邱泰源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第三條、第七條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本會議召開時,應邀請不具民意代表身分之下列代表參加:

  一、主管機關代表一人。

  二、專家學者二人。

  三、被保險人代表二人。

  四、雇主代表二人。

  五、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三十一人。

第 七 條  本會議之代表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期滿得續任之,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議代表由全民健康保險會遴薦推派者,於任期內失去委員身分時,得由該會重行遴選推派。

  代表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出任者,若有變動,應依前條規定重新推派。

  本會議代表任期屆滿而尚未完成新任代表聘任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新任代表就任時為止,並以不超過六個月為限;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最後聘任之本會議代表,亦同。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第三條、第七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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