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交通部促進公共運輸使用補助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
附修正「交通部促進公共運輸使用補助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
部 長 陳世凱
交通部促進公共運輸使用補助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共運具:指提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包括市區汽車客運、公路汽車客運、大眾捷運系統、輕軌運輸系統、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所營鐵路運輸系統或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推動之公共自行車租賃系統及渡輪系統等。
二、公共運輸定期票:指預付一定金額購買,得於特定期間內,依規定方式重複搭乘使用各類公共運具之票證。
三、都會生活圈:指與北部、中部、南部主要都會生活環境條件緊密連結之區域。
四、單一訂價定期票:指訂定單一價格之公共運輸定期票。
五、城際、都市內定期票:指依搭乘公共運具或區域範圍之區別,訂定不同價格之公共運輸定期票。
第 三 條 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得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旅遊運輸型態及公共運具條件,協助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規劃妥適之公共運輸定期票措施,及提供補助。
直轄市、縣(市)政府、運輸業者、票證公司配合執行中央規劃推動之公共運輸常客優惠、完善多元支付驗票環境、因應中央主管之公共運具運價調整而未反映至定期票使用者之差額及其他促進公共運輸使用相關措施,本部得提供補助。
第一項公共運輸定期票措施,具都會生活圈型態者,採單一訂價或採城際、都市內二種定期票;非都會生活圈型態者,可依單一縣市或鄰近縣市間之緊密程度及運具條件,因地制宜規劃優惠方案。
第一項公共運輸定期票措施之內容、訂價、實施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依本部所定規定,研擬計畫提報本部審查核定後辦理之。
第 四 條 本部對前條第一項公共運輸定期票措施之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電子票證製作之費用:由本部全額補助。
二、使用公共運輸定期票搭乘各類公共運具票價優惠之差額(含票證清分費用):
(一)中央主管之公共運具,由本部補助百分之九十。
(二)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主管之公共運具,直轄市政府由本部補助百分之五十,縣(市)政府由本部補助百分之七十五。
三、相關票證系統建置與程式開發及修改之費用:
(一)中央主管之公共運具,由本部全額補助。
(二)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主管之公共運具,由本部補助百分之九十。但於本部所定時程內,完成系統建置與程式開發及修改者,由本部全額補助。
前項第二款公共運輸定期票之票價,不得低於民眾通勤通學搭乘各類公共運具平均支出之百分之三十;低於百分之三十之票價優惠差額,由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相關業者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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