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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藝視字第1140200074A號

訂定「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補助辦理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初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補助辦理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初賽要點」

 

館  長 李泊言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補助辦理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初賽要點

一、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落實教育部增進學生美術創作素養、培養國民美術鑑賞能力及落實學校美術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三、補助項目:辦理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初賽賽務,及參與決賽之作品運遞送事務。

四、補助基準及原則:

(一)本館之補助經費以當年度預算編列額度為基準,並以部分補助為原則。

(二)本館以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實施要點所定地方政府初賽之分區數為補助單位。

(三)本館對地方政府之補助比率,財力級次為第一級者,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七十五;為第二級者,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為第三級者,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五;為第四級者,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八;為第五級者,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九十。

(四)本要點之補助應依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地方政府應檢具公文、實施計畫、計畫經費明細表送本館申請。

(二)實施計畫由本館就實施計畫及計畫經費明細表,依補助對象、初賽分區數、預算編列合理性及地方政府自籌額度等項目進行審查。

(三)本館得依當年度預算編列情形,依審查結果核定補助額度。

六、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申請案經核定補助後,地方政府應依核定公文及計畫之內容、期限執行。

(二)地方政府應將補助經費透列預算。

(三)地方政府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依核定公文所載期限,備文檢附成果照片及經費收支結算表等送本館備查,原始支出憑證留原單位保管。

(四)經費編列、請撥、支用、結餘款及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七、成效考核:

(一)本館得於作品運遞送參與決賽階段進行查核;計畫執行完竣後,得請地方政府提供計畫執行及辦理成果資料,由本館就計畫執行期程、計畫經費執行等,書面審查計畫執行情形。

(二)本館得併同相關經費補助案,至地方政府訪視、查核帳目及計畫執行進度與成果。

(三)成效考核結果得作為以後年度計畫補助額度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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