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經濟部能源署處務規程」第六條、第十條、第十八條。
附修正「經濟部能源署處務規程」第六條、第十條、第十八條
部 長 郭智輝
經濟部能源署處務規程第六條、第十條、第十八條修正條文
第 六 條 油氣發展及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石油、天然氣之政策與法規之制(訂)定、修正、解釋之擬議及推動。
二、石油、天然氣供需之規劃及穩定供應措施之研訂。
三、石油事業之許可、管理、輔導及監督。
四、石油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五、加油(氣)站、石油輸儲設施與油品品質查驗之監督及管理。
六、天然氣事業之登記、許可與經營業務之監督管理及查核。
七、氫能技術之研發及推動。
八、地熱能推廣目標、獎勵機制之推動及躉購費率之擬訂。
九、油氣、氫能及地熱能之國際合作。
十、其他有關油氣、氫能及地熱能管理事項。
第 十 條 再生能源設置推廣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太陽光電、小水力與生質能再生能源推廣目標及獎勵機制之推動。
二、太陽光電、小水力與生質能再生能源躉購費率之擬訂。
三、太陽光電、小水力與生質能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示範獎勵、設置推動、設備認定及查核。
四、太陽光電、小水力與生質能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爭議之調處。
五、太陽光電、小水力與生質能再生能源技術研發與示範應用、發展及推廣之國際合作。
六、太陽光電、小水力與生質能再生能源國土利用及空間分布之規劃。
七、太陽光電、小水力與生質能再生能源專區之規劃及推動。
八、太陽光電、小水力與生質能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相關收費之研訂、修正及管理。
九、太陽光電共同升壓站政策與法規之制(訂)定、修正、解釋之擬議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再生能源管理及推廣事項。
第 十八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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