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藝技字第11430005562號
修正「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陶工坊設備使用收費標準」第二條、第三條,名稱並修正為「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陶藝研發實驗室設備使用收費標準」。
附修正「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陶藝研發實驗室設備使用收費標準」第二條、第三條
主 任 陳殿禮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陶藝研發實驗室設備使用收費標準第二條、第三條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本標準所稱實驗室設備,指陶藝研發實驗室所保管之各式電窯與球磨機。
本實驗室設備使用申請資格為政府核准立案之團體、協會、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學校、政府機關、公司或設籍於中華民國年滿十八歲以上之個人。
第 三 條 使用陶藝研發實驗室設備,應繳納使用規費,其收費基準如下:
一、申請使用電窯依使用規格與方式不同收費數額如下:
(一)大型電窯:素燒每次新臺幣一千六百元;氧化燒每次新臺幣一千六百五十元;還原燒每次新臺幣一千八百元。
(二)中型電窯:素燒每次新臺幣一千三百元;氧化燒每次新臺幣一千四百元;還原燒每次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三)小型電窯:素燒每次新臺幣一千零五十元;氧化燒每次新臺幣一千二百元;還原燒每次新臺幣一千二百五十元。
二、申請使用球磨機依使用機型不同收費數額如下:
(一)大型球磨機:每次新臺幣五百元。
(二)快速球磨機:每次新臺幣六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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