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令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農防字第1141875447號
訂定「植物診療師證書與執業執照及植物診療機構開業執照收費標準」。
附「植物診療師證書與執業執照及植物診療機構開業執照收費標準」
部 長 陳駿季
植物診療師證書與執業執照及植物診療機構開業執照收費標準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植物診療師法第二十七條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規費收費額如下:
一、請領、換發或補發植物診療師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二、請領、換發或補發植物診療師執業執照,每張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三、請領、換發或補發植物診療機構開業執照,每張新臺幣二千元。
第 三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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