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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農防字第1141875447號

訂定「植物診療師證書與執業執照及植物診療機構開業執照收費標準」。

附「植物診療師證書與執業執照及植物診療機構開業執照收費標準」


部  長 陳駿季


植物診療師證書與執業執照及植物診療機構開業執照收費標準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植物診療師法第二十七條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規費收費額如下:

  一、請領、換發或補發植物診療師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二、請領、換發或補發植物診療師執業執照,每張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三、請領、換發或補發植物診療機構開業執照,每張新臺幣二千元。

第 三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植物診療師證書與執業執照及植物診療機構開業執照收費標準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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