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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農漁字第1141533142號

修正「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二十九條之一。

附修正「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二十九條之一


部  長 陳駿季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二十九條之一修正條文

第二十九條之一  依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經主管機關許可投資經營之非我國籍鰹鮪圍網漁船,在國內建造完成,且其船齡自建造完成下水之日至申請輸入之日止未超過十五年者,得依第十五條之二規定取得同級別鰹鮪圍網漁船之汰建資格申請輸入。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二十九條之一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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