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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經貿字第11450200410號

修正「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第五條之一。

附修正「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第五條之一


部  長 郭智輝


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第五條之一修正條文

第五條之一  出進口廠商英文名稱是否相同,應就其主體名稱及組織種類審查;主體名稱或組織種類不相同,其英文名稱為不相同。

  英文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符號、空格者,縱其主體名稱及組織種類相同,其英文名稱視為不相同。



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第五條之一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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