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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勞動發特字第1140504083A號

修正「庇護工場身心障礙者職業災害補償費用補助辦法」第六條。

附修正「庇護工場身心障礙者職業災害補償費用補助辦法」第六條


部  長 洪申翰


庇護工場身心障礙者職業災害補償費用補助辦法第六條修正條文

第 六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補助職業災害補償費用,為庇護性就業者薪資低於最低工資發生職業災害時,庇護工場或受託團體所支付工資、失能及死亡補償,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之差額。

  同一職業傷害支付之原領工資之職業災害補償,最長補助二年。



庇護工場身心障礙者職業災害補償費用補助辦法第六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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