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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4年4月25日 金管證交字第1140381624號

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二十三條之三、第二十四條。

附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二十三條之三、第二十四條


主任委員 彭金隆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二十三條之三、第二十四條修正條文

第二十三條之三  依本規則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前條規定所為徵求及非屬徵求之相關書面文件須簽名或蓋章者,不適用電子簽章法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七條之一修正條文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及第六條修正條文,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三條之一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七年八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及第六條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一年八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第八項、第七條之二及第七條之三修正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三條之三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五月十七日施行。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二十三條之三、第二十四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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