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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4年4月30日 台內訓字第1141204475號

修正「替代役役男團體意外保險作業實施規定」部分規定,其生效日期另定之。

附修正「替代役役男團體意外保險作業實施規定」部分規定

 

部  長 劉世芳

 

替代役役男團體意外保險作業實施規定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六、保險給付金額規定如下:

(一)死亡給付金額:因公意外死亡新臺幣一千萬元、非因公意外死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身心障礙給付金額:

1、一級:因公意外致身心障礙新臺幣一千萬元、非因公意外致身心障礙新臺幣二百萬元。

2、二級:因公意外致身心障礙新臺幣九百萬元、非因公意外致身心障礙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

3、三級:因公意外致身心障礙新臺幣八百萬元、非因公意外致身心障礙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

4、四級:因公意外致身心障礙新臺幣七百萬元、非因公意外致身心障礙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

5、五級:因公意外致身心障礙新臺幣六百萬元、非因公意外致身心障礙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6、六級:因公意外致身心障礙新臺幣五百萬元、非因公意外致身心障礙新臺幣一百萬元。

7、七級:因公意外致身心障礙新臺幣四百萬元、非因公意外致身心障礙新臺幣八十萬元。

8、八級:因公意外致身心障礙新臺幣三百萬元、非因公意外致身心障礙新臺幣六十萬元。

9、九級:因公意外致身心障礙新臺幣二百萬元、非因公意外致身心障礙新臺幣四十萬元。

10、十級:因公意外致身心障礙新臺幣一百萬元、非因公意外致身心障礙新臺幣二十萬元。

 

11、十一級:因公意外致身心障礙新臺幣五十萬元、非因公意外致身心障礙新臺幣十萬元。

七、死亡、身心障礙程度認定規定如下:

(一)死亡或身心障礙原因,依內政部傷亡(失蹤)通報函(如附表一)或公函所載內容為依據。

(二)身心障礙程度依身心障礙程度及保險金給付表(如附表二)所列身心障礙等級及身心障礙程度認定。

(三)被保險人於身心障礙程度及保險金給付表查無所列等級者,依傷亡(失蹤)通報身心障礙等級給付表所列等級給付(如附表三);同時符合傷亡(失蹤)通報身心障礙等級給付表及身心障礙程度及保險金給付表所列等級者,按給付金額較高者給付。

八、保險人給付保險金應檢核之文件如下:

(一)死亡給付:應檢核內政部傷亡(失蹤)通報函、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及替代役役男保險受益人指定書(如附表四)。

(二)身心障礙給付:

1、應檢核內政部傷亡(失蹤)通報函(或公函)、診斷證明書及因公傷病證明書(如附表五)。非因公者,檢核因公傷病證明書。

2、身心障礙程度不符內政部發布傷亡(失蹤)通報函,而符合身心障礙程度及保險金給付表所定身心障礙等級時,檢核內政部公函。

九、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內發生第四點之事故,於停役或服役期滿死亡或身心障礙者,自得請求之日起二年內,保險人應依內政部傷亡(失蹤)通報函(或公函)給付保險金。



替代役役男團體意外保險作業實施規定附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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