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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8日 台內消字第1141601854號

主  旨:預告修正「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標準」。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消防法第15條之4第1項。

三、「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標準」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消防署

(二)地址: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8樓

(三)聯絡人:黃科員

(四)電話:02-81959321

(五)傳真:02-89114276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劉世芳



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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