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本土教育補助要點」第四點、第六點及第五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本土教育補助要點」第四點、第六點及第五點附表
署 長 彭富源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本土教育補助要點第四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四、前點適用對象辦理下列事項者,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本補助:
(一)教材教法研發及印製:直轄市、縣(市)政府編輯之本土教材、本土語文補充教材,與其他相關教材,及其製作之本土語文教學媒體與研發多元創新教學模式、部編學習教材印製。
(二)辦理研習:本土教育(包括生態教學、國土保護等)相關專業成長研習、本土語文教學增能工作坊、社群等。
(三)認證培訓:閩南語文、閩東語文、客語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以下簡稱教學支援老師)認證培訓及本土語言認證培訓。
(四)辦理活動:結合民間資源(包括地方文史及家長團體等),辦理教師、學生或親師生本土教育相關活動。
(五)彙整資源:設置網站、建立人才庫、蒐整地方文化資源、資料及其維護保存。
(六)支持教師認證進修及授課獎勵:補助編制內現職(包括長期代理)教師參加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之報名費,及提升教師取得資格與授課意願相關支持性措施。
(七)開設夏日樂學課程:於暑假期間,開設本土語文活動。
(八)沉浸式教學:依循國民教育階段課程模式,將本土語文融入學校本位課程及班級主題教學,提升學生聽、說之能力。
(九)開設本土語文課程:鼓勵國民中小學開設本土語文課程,及參與本署直播共學相關費用。
(十)培育推動本土語文指導員: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培育推動本土語文指導員諮詢輔導能力。
(十一)其他事項:針對特殊地區需求者,提供適當協助。
六、本補助之申請及審查作業,規定如下:
(一)整體推動方案:
1、申請程序: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提報次一學年度整體推動方案之計畫及經費申請表,報本署審查。
2、審查作業:本署得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並核定補助經費;審查結果,函知直轄市、縣(市)政府。有修正計畫及經費申請表必要者,應通知各該政府於規定期限內修正後函報之。審查規定,由本署另定之。
3、未依本要點規定期限、程序辦理者,不予受理。
(二)本土語文開課經費:學校應於開課前,至本土語言填報系統線上申請,並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具意見;為利學校開課,由本署依前一學年度經費,預先核定次一學年度經費。
(三)教學支援老師交通費:學校應於開課前,至本土語言填報系統線上申請,並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具該學年經費意見;為不影響教學支援老師權益,由本署依前一學年度經費,預先核定次一學年度經費。
(四)本土語文指導員費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函報次一學年度本土語文指導員名單及相關資料送本署審查核定。為利學校執行,由本署依前一學年度經費,預先核定次一學年度經費。
(五)本土語文課程配套措施經費:語言能力認證報名費、獎勵通過語言認證現職教師及教學支援老師教授本土語文課程、支持教師專業成長及其他相關經費,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署指定時間,擬具當年度申請經費及證明文件、資料,報本署審查核定。
(六)學生多元學習課程: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署指定時間,擬具當年度夏日樂學、本土語文沉浸式教學等提升學生本土語文多元學習計畫及經費申請表,報本署審查核定。
(七)國立國中小申請第二款、第三款經費,應依期程至本土語言填報系統線上申請;申請前二款經費,應將申請資料函報至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具意見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彙報本署。該等學校申請前款相關經費,應與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國民中小學經費分開計算,且免編列自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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