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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19日 經能字第11458002120號

主  旨:公告「各類供電容量來源之淨尖峰能力計算原則」。

依  據:「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第2條第6款。

公告事項:

一、發電機組之淨尖峰能力計算原則如下:

(一)發電機組淨尖峰能力=發電機組裝置容量×發電技術之淨尖峰能力因子。

(二)各類發電技術之淨尖峰能力因子如附表1。

(三)「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第3款所稱「燃氣機組」之淨尖峰能力因子為附表1中,發電技術「燃氣」之淨尖峰能力因子。

二、儲能系統之淨尖峰能力計算原則如下:

(一)儲能系統淨尖峰能力=儲能系統額定功率或日前輔助服務市場參與容量×淨尖峰能力因子。儲能系統額定功率或日前輔助服務市場參與容量以數額較小者計算。但國營電業之儲能系統得以其額定功率取代日前輔助服務市場參與容量。

(二)淨尖峰能力因子=(最大功率運轉可執行時間÷4小時執行時間)×前一年度平均執行率。前一年度平均執行率逾100%時,以100%計算。

(三)儲能系統於5月至9月間須為可用狀態並可接受輸配電業調度。

(四)淨尖峰能力計算示例如附表2。

三、需量反應之淨尖峰能力計算原則如下:

(一)公用售電業之需量反應負載管理措施

1、需量競價措施

(1)需量反應之淨尖峰能力=需量競價提供者申請量×前一年度平均執行率。前一年度平均執行率逾100%時,以100%計算。

(2)扣除長期負載預測案已納入之需量競價抑低負載量,尚有餘額時該餘額方得做為供電容量。

2、新設需量反應方案

(1)需量反應之淨尖峰能力=最大可抑低容量×淨尖峰能力因子。

(2)淨尖峰能力因子=(方案要求抑低時間÷4小時執行時間)×前一年度平均執行率。前一年度平均執行率逾100%時,以100%計算。

(3)需量反應資源於5月至9月間須可配合輸配電業通知後抑低負載。

(4)淨尖峰能力計算示例如附表2。

(二)電力交易平台日前輔助服務市場之需量反應資源

1、需量反應淨尖峰能力=市場參與容量×淨尖峰能力因子。

2、淨尖峰能力因子=(商品規格要求之執行時間÷4小時執行時間)×前一年度平均執行率。前一年度平均執行率逾100%時,以100%計算。

3、市場參與容量指於電力交易平台日前輔助服務市場完成註冊登記之容量。

4、淨尖峰能力計算示例如附表2。



附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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