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14年5月26日
臺教授體部字第1140301083A號
修正「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第九條、第十八條。
附修正「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第九條、第十八條
部 長 鄭英耀
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第九條、第十八條修正條文
第 九 條 前條申請,應依下列規定繳交費用:
一、檢定費用:
(一)載飛員:學科測驗,新臺幣一千元;術科測驗,三千元。
(二)指導員:學科測驗,新臺幣一千元;術科測驗,五千元。
二、證書費用:初發或展延者,每件新臺幣二百元;補發或換發者,每件五百元。
辦理專業人員資格檢定應投保責任保險,其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體傷責任: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意外事故體傷責任: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三、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責任: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契約之最高賠償金額:新臺幣四千八百萬元。
第 十八 條 訓練機構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對報名者之健康及飛行活動經驗予以瞭解、篩選,並要求其提供報名前三個月內體格檢查證明。
二、與報名者訂定訓練契約;報名者未成年者,並應徵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三、指派指導員於起飛場或降落場指導及協助。
四、訂定緊急救護應變計畫。
五、訂定收退費基準及服務規定,並據以執行。
六、投保責任保險。
七、其他經本部規定之事項。
前項第六款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體傷責任: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意外事故體傷責任: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三、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責任: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契約之最高賠償金額:新臺幣四千八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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