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中華民國114年5月26日 臺教授體部字第1140301083A號

修正「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第九條、第十八條。

附修正「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第九條、第十八條


部  長 鄭英耀


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第九條、第十八條修正條文

第 九 條  前條申請,應依下列規定繳交費用:

  一、檢定費用:

  (一)載飛員:學科測驗,新臺幣一千元;術科測驗,三千元。

  (二)指導員:學科測驗,新臺幣一千元;術科測驗,五千元。

  二、證書費用:初發或展延者,每件新臺幣二百元;補發或換發者,每件五百元。

  辦理專業人員資格檢定應投保責任保險,其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體傷責任: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意外事故體傷責任: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三、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責任: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契約之最高賠償金額:新臺幣四千八百萬元。

第 十八 條  訓練機構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對報名者之健康及飛行活動經驗予以瞭解、篩選,並要求其提供報名前三個月內體格檢查證明。

  二、與報名者訂定訓練契約;報名者未成年者,並應徵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三、指派指導員於起飛場或降落場指導及協助。

  四、訂定緊急救護應變計畫。

  五、訂定收退費基準及服務規定,並據以執行。

  六、投保責任保險。

  七、其他經本部規定之事項。

  前項第六款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體傷責任: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意外事故體傷責任: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三、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責任: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契約之最高賠償金額:新臺幣四千八百萬元。



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第九條、第十八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