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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4年5月26日 航企字第1141510392號

修正「交通部航港局補助海運團體推動國際海運組織活動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第四點附件一,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航港局補助海運團體推動國際海運組織活動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第四點附件一


局  長 葉協隆


交通部航港局補助海運團體推動國際海運組織活動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第四點附件一修正規定

三、本局對國內海運團體之補助總金額以當年度本項預算編列數為限,其補助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參加國際海運相關組織之入會費,並以百分之五十為限。

(二)參加國際海運相關組織之年費,並以百分之五十為限。

(三)參加國際海運相關組織會議或活動之經濟艙機票,並以票價百分之七十為限。

(四)其他參與或辦理國際海運相關組織活動費用,並以百分之五十為限。

    同一年度,同一申請補助團體依本要點申請之總補助額度,以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為限。

    由本局考量業務需求指定參與之國際團體,得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屬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之補助項目者,受補助團體應配合本局推動國際海運相關事務,參與國際海運相關組織活動,積極參與會務,分享我國經驗,並蒐集最新國際趨勢及其他國家作法,將研析資訊提供本局參考,並配合於本局舉辦之相關會議或活動中分享出國見聞。

七、經本局同意補助之團體應於受補助事項辦理完竣後一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格式如附件二)向本局提出申請核銷。核銷文件得由本局依第三點之補助項目擇定,本局並應於同意補助時敘明。

    因故無法於規定期限內請撥及核銷者,得於期限截止前向本局申請展延一次,展延最長以一個月為限。未依期限報核,復未申請展延者,本局得逕予註銷該筆補助款。

    當年度經費核銷至遲應於當年十一月十五日前提出申請。

九、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各項支用單據,由受補助團體自行依規定妥善保存,供本局事後查考審核,本局得以書面抽查方式,請受補助團體將查核項目之支用單據正本送本局,經本局審核完竣作成紀錄後送回。

    經發現未確實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者,本局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團體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十、受補助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核銷文件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五、受補助者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依該法第十四條規定提供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及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三)。

十六、本局於開始受理補助案申請前,應將補助之項目、申請期間、資格條件、審查方式、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及全案預算金額概估等資訊,公布於本局全球資訊網。

十七、本要點未盡事項,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交通部對所屬機關辦理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業務督導考核要點」、「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交通部航港局補助海運團體推動國際海運組織活動作業要點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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