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招收及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要點」第五點、第八點及第四點附表一、附表二,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招收及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要點」第五點、第八點及四點附表一、附表二
部 長 鄭英耀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招收及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要點第五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之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程序及期程:
1、招收及輔導經費:
(1)各校一律上網申請,且應將符合申請資格之學生資料於每年十一月二十日前,鍵入本部特殊教育學生通報系統,並於網路完成經費申請程序後,下載列印申請表,逾時系統即關閉不受理申請。
(2)學生資料不得重複通報,其同時就讀不同學校者,應擇一申請。學生人數以各校第一學期於特殊教育通報網之通報為準。
(3)各校每年度之申請案,應使用本部全國特殊教育資訊網下載列印之經費申請表紙本,應於每年自十一月十日起,至十一月三十日前函報本部(以郵戳為準);逾時送件者,本部得依補助基準核算補助數額後,就應補助經費再減百分之十核發。
(4)學校因上述經費不敷支應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工作、跨多教育階段所致輔導人員需求或有第五名以上資源教室輔導人員之需求者,得於當年四月三十日前提出詳細需求分析、經費用途規劃及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查之會議紀錄,向本部申請額外補助經費,不以大專校院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工作計畫經常門經費補助基準表之計畫經費編列基準為限,經本部審查通過者,另案酌予補助。實施校務基金學校,因經費不敷支應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工作申請額外補助經費時,應一併敘明第六點第二款專帳支應情形。惟當年度九月入學新生之額外特殊需求,不受上開期限之限制。
2、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補助費:
(1)學校應邀請特教專家學者、醫師或物理治療師等相關專業人員,評估確認新申請之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經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
(2)曾經本部核定補助之既有個案學生,學校應審查其申請資格,未有異動者報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備查,合併新申請之個案,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填具經費申請表,併入前目招收及輔導經費向本部申請。
(3)同一學生同時具有二個以上學籍者,以該生於特教通報網通報之學校為準,不得於不同學校重複申請。
3、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經費:本項經費應依本部公告申請注意事項及期限辦理。所需轉銜輔導人力經費,得參照大專校院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工作計畫經常門經費補助基準表「四、輔導人員費」之補助基準辦理。
4、特殊教育資源中心開辦費:學校應提報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通過後,得於開辦當年度四月三十日前,提出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設置計畫。
5、增置身心障礙學生輔導工作場地設施設備經費:本項經費應依本部公告申請注意事項及期限辦理。
(二)申請文件:
1、招收及輔導經費:
(1)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包括輔導人員前一年度參加特殊教育知能研習時數紀錄)。
(2)經費申請表詳附表三,於本部全國特殊教育資訊網申請並下載列印。
(3)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查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會議之會議紀錄。
(4)資本門申請項目應先由學校召開會議檢討現有設備數量,並於申請表中提供會議紀錄及需求說明。
2、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補助費:
(1)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之會議紀錄。
(2)經費申請表如附表六。
3、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經費:
(1)實施計畫。
(2)經費申請表。
(3)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之會議紀錄。
4、特殊教育資源中心開辦費:
(1)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設置計畫,包含常設層級、跨單位協調體系、人員及其職掌及特殊教育方案。
(2)經費申請表,其所需輔導人員,得一併視身心障礙學生人數及障礙類別結構,參照大專校院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工作計畫經常門經費補助基準表「四、輔導人員費」之補助基準,申請所需輔導人員費補助。
(3)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之會議紀錄。
(三)核定程序:
1、第一款第一目之一、之二、之三及第二目依本要點經費補助基準,核算各校經常門及資本門補助經費,並經本部審查後,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核定之。
2、第一款第一目之四不以經費補助基準表之計畫經費編列基準為限,經本部審查通過者,另案酌予補助。
3、第一款第三目之本方案經費應報本部提出申請,經本部審議通過後核定計畫及金額。
(四)因學校未完成申請、逾時送件或通報不實,致本部未予補助或減少補助款額度,各校應自行支應所需之輔導經費並追究相關人員行政責任。
八、其他注意事項如下:
(一)考量學年度與會計年度間之差距,如當年度已依本要點申請經費之學校,於該年度之下半年新學年度開始時因多招收身心障礙學生而增加經費者,得於原補助經費中勻支。未依本要點申請補助經費之學校,於下半年新學年度開始時始招收身心障礙學生者,如當年度十月、十一月、十二月仍有經費使用之需求,為考量所有身心障礙學生權益,得向本部申請該校十月至十二月間所需之身心障礙學生助理人員服務費、教材及耗材費、課業輔導鐘點費等經常門經費。
(二)學校為辦理特殊教育方案及個別化支持計畫,得由學生事務、輔導單位或相關單位辦理,並督導資源教室或辦理單位負責執行特殊教育及支持服務等事項。
(三)學校應召開會議審查下列事項,以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發展:
1、推動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2、實施特殊教育方案相關事項。
3、提送特殊教育學生鑑定等相關事項。
4、提供特殊教育學生支持服務等相關事項。
5、身心障礙學生招生及提供考試適當服務措施等相關事項。
6、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四)前款會議每學期至少應召開一次,召集人由校長指定學校一級單位主管兼任之,並邀請特殊教育專家、學者及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參加。
(五)輔導人員進用之規定:
1、輔導人員由學校進用之,並應簽訂相關契約以確保雙方之權益。輔導人員之費用,本部採定額補助方式。學校聘用輔導人員時,薪資應以契約訂定,不得低於「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之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之最低薪點標準,並應配合政府調薪政策調整薪資,依本部公告薪點折合率辦理。薪資及各類法定勞工權益相關費用(如勞保費、健保費、勞工退休金、加班費或其他津貼等),不足之部分,學校應以自籌款補足,不得以雇主應負擔之相關費用為由影響輔導人員之薪資。輔導人員之進用管理應依各該校人事相關規定管理之。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2、輔導人員通過大專校院特殊教育專業資格認定者,其薪資待遇依以下基準辦理:
(1)具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學位之輔導人員,以相當六等三階支薪基準起用之,並以晉級至七等七階為限。
(2)具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碩士學位以上之輔導人員,以相當六等四階支薪基準起用之,並以晉級至七等七階為限。
3、學校應依進用辦法第七條規定進用輔導人員,輔導人員於在職期間依進用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參加特殊教育知能研習,每人每年最低研習時數為三十六小時。輔導人員研習時數資料,應於年度計畫經費申請時,一併報本部作為經費審查參據。
4、本部依本要點補助學校進用之輔導人員,以辦理身心障礙學生輔導及資源教室業務為主,不得挪用辦理其他單位之業務。
5、輔導人員之特教研習時數,應於研習後自行至本部特教全國特殊教育資訊網登錄。本部得視需要,請各校提報輔導人員相關工作績效及參加專業知能研習紀錄供參。
6、各校輔導人員辦理身心障礙學生輔導及資源教室業務如有相關行政缺失,應由各該校納入下年度是否續用該資源教室輔導人員之參考。
(六)財產購置之規定:
1、學校於申請補助經費時,均應檢附設備清單,並註明其用途。
2、所購置財產,學校均應列入財產登記,加強管理及應用。
3、本部補助之教材及耗材費用不得直接發予學生個人使用,其購置之教材及耗材應列入財產登記,加強管理及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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