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精進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教師教學專業與課程品質作業要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精進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教師教學專業與課程品質作業要點」第七點
部 長 鄭英耀
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精進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教師教學專業與課程品質作業要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七、本補助之範圍、規範及比率:
(一)補助範圍及規範:
1、本補助包括教師(含親師)專業成長活動、國教地方團之組織運作、課程推動人員代理代課經費及推動教師專業發展運作單位(如教師研習中心、校長及教師專業發展中心等)所需經費。各項經費補助額度與支出基準、代理代課費減課情形及使用範圍、補助基準如附件一至附件三。
2、除前點實施內容之七項推動重點外,各地方政府得依地方發展、特色與需求規劃教師專業成長活動,其經費編列不得高於教師專業成長活動補助款額度之百分之十五。
3、家長、親師合作等專業成長活動之經費編列,以教師專業成長活動補助款額度之百分之二為原則。
4、國教地方團之組織運作經費,以召開定期會議、辦理各分團與地方輔導群成員增能,及領域(議題)教師研習、諮詢輔導等,並應規劃各分團之橫向聯繫,經費編列以不低於附件一補助款項所列之各分團團務運作經費為原則。
5、本項補助經費包括經常門及資本門。資本門項目以補助國教地方團辦公室及推動教師專業發展運作單位所需之軟硬體設備為原則,包括:電腦軟硬體設備、網路設施、教學媒體、視聽設備及與本計畫相關之辦公設備等。
(二)補助比率: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部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地方政府財力級次(以核定年度時最近一期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為準),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七十;屬第二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五;屬第三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屬第四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九;屬第五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並依所屬校數、教師人數及考量地理環境、交通情形之差異予以計算;其計算方式以附件三為原則。另得視地方政府配合本部重要政策推動情形減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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