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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4年6月11日 勞動發創字第1140508519號

修正「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第二十六條。

附修正「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第二十六條


部  長 洪申翰


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第二十六條修正條文

第二十六條  貸款人因災害防救法所定災害受災,或因本部認定之重大社會經濟事件受有影響,得於災害發生或認定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下列申請:

  一、暫緩繳付貸款本息最長六個月。

  二、展延貸款還款期限最長六個月。

  前項申請或還款期限,本部得視災害或事件之特性、範圍及嚴重程度,公告延長之。

  貸款人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一、直轄巿、縣(巿)政府或鄉(鎮、巿、區)公所開立之受災證明。

  二、貸款人因災害致傷病之證明。

  三、貸款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因災害致重傷或死亡之證明。

  四、其他經本部規定之文件。

  貸款人有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情形者,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承貸金融機構同意第一項各款之申請者,應報本部備查。

  貸款人於暫緩繳付貸款本息期間,除有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停止利息補貼情形外,由本部補貼利息。

  暫緩繳付貸款本息期間屆滿後,貸款人於該期間原應繳付貸款本息之還款方式,由貸款人及承貸金融機構合意定之。



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第二十六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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