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6日 法檢字第11404518070號
主 旨:預告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法務部(尚須陳報行政院公告)。
二、修正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
三、「中華民國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網址:https://law.moj.gov.tw/)之「法規草案」網頁及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s://mojlaw.moj.gov.tw/DraftForum.aspx)。
四、本公告修正內容係為貫徹毒駕零容忍政策,保障社會大眾交通安全,並考量「甲基-卡西酮」、「氯安非他命」公告增為第三級毒品,「正丙帕酯」經公告為第二級毒品,且參酌上揭毒品已於一百十四年五月八日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修正納入「濫用藥物或其代謝物尿液初步檢驗及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濃度」公告範圍,並新增「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代謝物:甲基-卡西酮」,為使現行毒品檢驗閾值標準與本公告所採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濃度一致,有速予完成公告之必要,爰定公告期間為七日。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七日內,以書面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法務部檢察司。
(二)承辦人:檢察事務官簡珮芬。
(三)地址: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
(四)電話:(02)21910189轉2343。
(五)傳真:(02)23811528。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鄭銘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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