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 農防字第1141867871號

修正「動植物檢疫規費收費實施辦法」第十二條。

附修正「動植物檢疫規費收費實施辦法」第十二條


部  長 陳駿季


動植物檢疫規費收費實施辦法第十二條修正條文

第 十二 條  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申請延長檢疫作業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延長作業依工作性質區分為檢疫延長作業及動物隔離檢疫延長作業。

  二、延長作業時間區分如下:

  (一)平常日延長作業時間為上午六時至上班前,中午休息時間及下班後至下午十時前。

  (二)假日延長作業時間為上午六時至下午十時。

  (三)特別延長作業時間為每日下午十時後至翌日上午六時前。

  三、檢疫延長作業費依下列規定計收:

  (一)平常日延長作業費每批二百元。

  (二)假日延長作業費每批一千元。

  (三)特別延長作業費每批二千元。

  (四)執行檢疫業務跨越前款不同作業時間者,僅收較高延長作業費之費用。

  四、動物隔離檢疫延長作業費依下列規定計收:

  (一)平常日延長作業費每批二千元。

  (二)假日延長作業費每批二千五百元。

  (三)特別延長作業費每批三千元。

  五、經核准註銷延長作業者,其所繳之延長作業費應發還,或於其次批檢疫物品申請檢疫時予以抵繳,並在申請書內註明。

  六、第三款、第四款所定按批計收之檢疫延長作業費、動物隔離檢疫延長作業費,同一申請人申報多批存置於同一處所之檢疫物品,同時臨場檢疫者,其應繳延長作業費,按一批計收。

  七、旅客及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隨身攜帶動植物檢疫物品輸入,在攜帶檢疫作業辦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限額內,不另計收延長作業費。



動植物檢疫規費收費實施辦法第十二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