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勞動發創字第1140508551號
修正「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要點」第二十二點、第二十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要點」第二十二點、第二十三點
部 長 洪申翰
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要點第二十二點、第二十三點修正規定
二十二、貸款人因災害防救法所定災害受災,或因本署認定之重大社會經濟事件受有影響,得於災害發生或認定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下列申請:
(一)暫緩繳付貸款本息最長六個月。
(二)展延貸款還款期限最長六個月。
貸款人依前項規定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一)直轄巿、縣(巿)政府或鄉(鎮、巿、區)公所開立之受災證明。
(二)貸款人因災害致傷病之證明。
(三)貸款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因災害致重傷或死亡之證明。
(四)其他本署規定之文件。
貸款人有第十九點第一項或第二十點規定情形者,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承貸金融機構同意第一項各款之申請者,應報本署備查。
貸款人於暫緩繳付貸款本息期間,除有第十九點第一項規定之停止利息補貼情形外,由本署補貼利息。
暫緩繳付貸款本息期間屆滿後,貸款人於該期間原應繳付貸款本息之還款方式,由貸款人及承貸金融機構合意定之。
二十三、本署於災害防救法所定災害或本署認定之重大社會經濟事件發生時,得視災害或事件之特性、範圍及嚴重程度,另行公告下列事項:
(一)本要點之適用對象、申請期間及應檢附文件。
(二)延長暫緩繳付貸款本息期間及展延貸款還款期限。
(三)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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