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勞動發創字第1140508551號

修正「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要點」第二十二點、第二十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要點」第二十二點、第二十三點

 

部  長 洪申翰

 

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要點第二十二點、第二十三點修正規定

二十二、貸款人因災害防救法所定災害受災,或因本署認定之重大社會經濟事件受有影響,得於災害發生或認定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下列申請:

  (一)暫緩繳付貸款本息最長六個月。

  (二)展延貸款還款期限最長六個月。

      貸款人依前項規定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一)直轄巿、縣(巿)政府或鄉(鎮、巿、區)公所開立之受災證明。

  (二)貸款人因災害致傷病之證明。

  (三)貸款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因災害致重傷或死亡之證明。

  (四)其他本署規定之文件。

      貸款人有第十九點第一項或第二十點規定情形者,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承貸金融機構同意第一項各款之申請者,應報本署備查。

      貸款人於暫緩繳付貸款本息期間,除有第十九點第一項規定之停止利息補貼情形外,由本署補貼利息。

      暫緩繳付貸款本息期間屆滿後,貸款人於該期間原應繳付貸款本息之還款方式,由貸款人及承貸金融機構合意定之。

二十三、本署於災害防救法所定災害或本署認定之重大社會經濟事件發生時,得視災害或事件之特性、範圍及嚴重程度,另行公告下列事項:

  (一)本要點之適用對象、申請期間及應檢附文件。

  (二)延長暫緩繳付貸款本息期間及展延貸款還款期限。

  (三)其他相關事項。



TOP